贵州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26-08-14 11:12

贵州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2014年8月2日中共贵州省委批准  2014年8月2日

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2024年12月1日中共贵州省委常委会会议修订2024年12月20日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

 

 

第一条  为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进一步规范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坚持过紧日子,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国内公务接待。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四条  国内公务接待应当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省机关事务局为省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各市(州)、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本级国内公务接待集中管理制度,明确本级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结合当地实际完善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制定国内公务接待标准,指导和监督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接受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乡镇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六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 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第七条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第八条  严格规范执行国内公务接待公函制度。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和人员,不得虚列。情况特殊的,可以先电话通知,但须在公务外出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补发公函。各级党政机关要加强公函管理,对发出的公函应当登记备查。

各级党政机关因邀请接待对象前来开展必要的公务活动,发出的包括活动内容、行程和人员等要素的邀请函,以及上级单位向下级单位印发的包括活动内容、行程和人员等要素的通知,可以视作公函。

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第九条  各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实行分级负责、对口接待 。

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派出的调研、检查、督查等团组赴黔开展公务活动,在省委统筹协调下,根据所属序列分别由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省政协对口接待,具体分别由省级四家班子办公厅牵头负责。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其他省(区、市)的省部级干部或派出的各类团组赴黔开展公务活动,在省委、省政府 统筹协调下,原则上由对口省直部门负责接待,必要时由省 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牵头接待;厅局级及以下干部,由对口省直部门负责接待。多部门联合组成的工作组赴黔开展公务活动,由工作组 牵头单位的对口省直部门牵头负责接待,其他相关部门协助配合 。

各市(州)、县(市、区)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任务分工,由各地结合实际进行明确。

第十条  严格实行国内公务接待审批制度。接待单位应 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 公务接待统筹安排;按照“先审批、后接待”的程序,依据派出单位公函拟订接待方案,严格控制陪同人员、工作人员范围和数量,由单位分管负责人审批。

第十一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国内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接待清单应当一事一单,不得将多次公务接待合并填入一张接待清单。

第十二条  国内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 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地区、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送。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接待单位安排的活动场所、活动项目和活动方式,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安排外出考察调研的,应当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不得走过场、搞形式主义。

第十三条  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协议酒店、定点场所或者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安排,执行协议价格。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 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照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 漱用品。

第十四条  接待对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自行用餐。需要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交纳伙食 费用。

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工作餐1次,并严格 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 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1/3。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 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不上酒,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十五条  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出行活动应当优先选择机关内部公务用车,机关内部公务用车不能满足出行活动需求的,可通过社会化方式予以保障;通过租用社会车辆 予以保障的,应当严格执行我省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租车管理 有关规定。接待对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交纳交通费用。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警车,不得违反规定实行交通管控。确因安全需要安排警卫的,应当按照规定的警卫界限、警卫规格执行,合理安排警力,尽可能缩小警 戒范围,不得清场闭馆。

第十六条  各级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严格预算编制,强化预算执行,并单独列示。

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以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 同财政等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等实际情况,按照当地会议用餐标准制定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工作餐开支标准,并定期进行调整。接待住宿应当按照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接待对象在当地的差旅住宿费标准。接待开支标准应当报上一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

第十八条  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接待审批文件、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等,不得以电话记录、接待方案代替公函作为报销凭证。

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备条件的地区应当采用银行转账或 者公务卡、移动支付等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九条  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应当建立健全服务经营机制,推行企业化管理,推进劳动、用工和分配制度与市场接轨,建立市场化的接待费结算机制,降低服务经营成本,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逐步实现自负盈亏、自我发展。

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接待场所,不得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或者装饰、超标准配置家具和电器。推进机关内部接待场所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建立资源共享机制。

第二十条  接待单位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党政机关各部门和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内公务接待规章制度制定情况;

(二)国内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

(三)国内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四)国内公务接待伙食、交通费用收取、交纳情况;

(五)国内公务接待信息公开情况;

(六)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管理使用情况。

党政机关各部门应当定期汇总本部门国内公务接待情况,报同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对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 务接待经费预算管理有关工作进行监督。审计部门应当对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加强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按年度组织公开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国内公务接 待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派出单位和接待对象的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及时提供公函或者虚列接待事由和人数;

(二)未按照规定交纳住宿、伙食、交通费用;

(三)接受接待单位超标准、超规格接待;

(四)在非公务活动中违规接受国内公务接待服务;

(五)其他违反国内公务接待管理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接待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严格执行接待公函和接待清单制度;

(二)未按照规定收取接待对象伙食、交通等相关费用;

(三)提供超标准、超规格接待;

(四)违反接待经费支出管理有关规定;

(五)将非公务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六)其他违反国内公务接待管理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积极推进国内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和信息化建设,有效利用社会资源为国内公务接待提供住宿、用餐、用车等服务。推行接待用车定点服务制度。

第二十八条  省级领导同志下基层开展公务活动,各级 党政机关要认真执行本办法,同时严格贯彻落实省级领导同 志下基层公务接待“十严禁”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各级党政机关赴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开展公务活动,要认真执行本办法,同时严格贯彻落实《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部关于减轻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国内公务接待负担的通知》有关规定。

第三十条  各市(州)、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应当依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及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省直部门招商引资接待应当严格执行我省省级招商引资接待管理有关规定。

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因招商引资等工作需要,接待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因公来访人员,应当参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及本办法实行单独管理,明确标准,控制经费总额,注重实际效益,加强审批管理,强化审计监督,杜绝奢侈浪费。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为名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第三十二条  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的国内公务接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省机关事务局会同有关部门承担。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顾太芹